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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城市綠色貨運配送示范工程建設獎補辦法》

來源:淄博市人民政府 發(fā)布時間:2024-10-17 15:02

  為支持我市貨運配送綠色、高效發(fā)展,根據《交通運輸部辦公廳 公安部辦公廳 商務部辦公廳關于加強城市綠色貨運配送示范工程動態(tài)管理工作的通知》(交辦運函〔2019〕59號)《淄博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fā)<關于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實施意見>的通知》(淄政辦發(fā)〔2022〕5號)及《淄博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fā)<淄博市創(chuàng)建國家綠色貨運配送示范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淄政辦字〔2023〕45號)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辦法。

  一、基本原則

  堅持發(fā)揮政府引導作用,充分調動企業(yè)發(fā)展積極性,建立和完善集約高效、服務規(guī)范、低碳環(huán)保的城市綠色貨運配送體系,穩(wěn)定經濟運行,獎補資金的管理和使用堅持“公平、公開、公正”的原則。

  二、獎補范圍及條件

  本辦法所稱城市綠色貨運配送獎補資金用于支持城市綠色貨運配送發(fā)展,對城市綠色貨運配送試點企業(yè)〔干支銜接型貨運樞紐試點企業(yè)(以下簡稱貨運樞紐試點企業(yè))、公共配送中心試點企業(yè)及城市配送試點企業(yè)〕在新能源車輛運營、配送中心建設、先進組織模式推廣應用、信息平臺建設等方面給予資金支持。

  (一)貨運樞紐試點企業(yè)、公共配送中心試點企業(yè)

  貨運樞紐試點企業(yè)、公共配送中心試點企業(yè)的功能建設、基礎設施、組織模式、信息平臺達到《淄博市城市綠色貨運配送試點企業(yè)認定考核管理辦法》的考核標準,在考核周期內考核等級認定為合格。

  (二)新能源配送車輛(含電動車、燃料電池車)

  1.城市綠色貨運配送試點企業(yè)(以下簡稱試點企業(yè))自有和租賃的魯C號牌新能源城市物流配送車輛及新能源冷藏保溫配送車輛〔新能源城市物流配送車輛及新能源冷藏保溫配送車輛以下簡稱新能源配送車輛;車輛在2022年10月29日(含)后首次注冊登記〕。

  2.獎補車輛應納入工業(yè)和信息化部《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yè)及產品》。

  3.獎補車輛應符合《城市物流配送汽車選型技術要求》(GB/T 29912-2013),滿足國家、省、市關于城市物流配送車輛技術、安全和環(huán)保方面的相關要求,冷藏保溫配送車輛及總質量4.5噸以上城市物流配送車輛應取得道路運輸證。

  4.獎補車輛應裝備符合《道路運輸車輛衛(wèi)星定位系統(tǒng) 車載終端技術》(JT/T 794-2019)規(guī)定的道路運輸車輛衛(wèi)星定位系統(tǒng)終端,車載終端通訊格式應符合《道路運輸車輛衛(wèi)星定位系統(tǒng)終端通訊協(xié)議及數據格式》(JT/T 808-2019),并接入淄博市城市綠色貨運配送公共信息服務平臺(以下簡稱市級平臺)。

  5.獎補車輛需要完成淄博市城市綠色貨運配送專用標識噴涂或貼圖工作。

  6.試點企業(yè)租用的車輛(以機動車行駛證為準)須租賃雙方簽訂一年以上租賃或合作合同,約定車輛獎補資金受益人。

  7.獎補周期內,車輛在淄博市范圍內實際運營里程須達到獎補標準的里程數,運營里程以市級平臺監(jiān)測數據為準。

  三、獎補標準

  (一)授予考核合格的試點企業(yè)“淄博市城市綠色貨運配送試點企業(yè)”榮譽稱號,企業(yè)的新能源配送車輛享受優(yōu)先通行路權和??空?。

  (二)對考核前3名的貨運樞紐試點企業(yè),按照30萬元/個的標準進行獎補,用于支持企業(yè)進行園區(qū)功能、基礎設施、信息平臺等方面的建設,發(fā)展先進的運輸組織模式,申報中國物流與采購聯(lián)合會AAA級(含)以上物流企業(yè)。

  (三)對考核前5名的公共配送中心試點企業(yè),按照10萬元/個的標準進行獎補,用于支持企業(yè)進行配送中心功能、基礎設施、信息平臺等方面的建設,發(fā)展先進的配送組織模式,申報中國物流與采購聯(lián)合會AAA級(含)以上物流企業(yè)。

  (四)試點企業(yè)在淄博市范圍內月實際運營里程達到1600公里的新能源配送車輛,按照最高不超過每月320元/車進行獎補累計,獎補周期末對單車獎補金額進行核算。每一獎補周期內同一車輛只能申請一次獎補。

  四、工作流程

  (一)企業(yè)按照要求提交申請材料。

  (二)區(qū)縣城市綠色貨運配送示范工程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結合市級平臺數據對試點企業(yè)上報的材料進行初審,審核通過的報淄博市城市綠色貨運配送示范工程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市綠配辦)。

  (三)市綠配辦組織相關單位進行集中復審。

  (四)復審通過的試點企業(yè)及新能源配送車輛,由市綠配辦進行為期7天的公示,公示期滿無異議,開展補貼資金發(fā)放工作。

  五、獎補周期

  滿足獎補標準的貨運樞紐試點企業(yè)、公共配送中心試點企業(yè),在驗收通過后,進行一次性獎補。新能源配送車輛運營獎補分為2個周期進行核算,分別為2024年政策實施之日至2024年12月31日、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結合財力,分批次逐步發(fā)放。

  六、其他事項

  (一)城市綠色貨運配送示范工程部級驗收結束以后,市綠配辦負責組織資金申報和發(fā)放工作;市財政局負責資金保障工作。

  (二)企業(yè)重復申請或以虛假情形申請獎補資金的,經查實收回獎補資金,取消其城市綠色貨運配送試點企業(yè)資格,依法將其納入信用體系考核。涉嫌違法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三)本辦法自2024年10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由市綠配辦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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